日期: 2021-04-23 浏览量:5384 来源:阜新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编辑:陈欣欣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达标车辆参数配置核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M2类、M3类中的B级和Ⅲ级载客汽车(以下称客车),M1类载客汽车(以下称乘用车)的达标核查工作;以及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N1类、N2类、N3类载货汽车(以下称载货汽车),N2类、N3类牵引车辆(以下称牵引车辆),O3类、O4类挂车(以下称挂车)的达标核查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达标车辆的核查工作。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见附件。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依据《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或《车辆一致性证书》上记载的车辆型号,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http://atestsc.mot.gov.cn)进行查询检索。
(一)查询检索结果显示该车辆对应的车辆型号属于《道路运 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对车辆的参数配置进行逐项核查,根据车辆类型据实填写对应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
实车参数配置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对应参数配置一致的,核查结论为符合;实车参数配置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对应 参数配置不一致的,核查结论为不符合,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的项目内容。
(二)“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应纳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档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于已经取得营运手续的在用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对相关车辆参数配置进行达标核查:
(一)因所有权转移、转籍等依法办理营运手续变更,且办理时间未超过90日的;
(二)经营期延续的。
第六条 申请人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结果有异议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的,应当及时受理。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其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机 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加强业务培训,掌握核查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 展实车核查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终止委托工作。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信息化建设,鼓励推广使用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系统,提升核查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不适用于本规范。
第十条 本规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18]15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厅函运[2011]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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