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3-08 浏览量:74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编辑:袁悦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水平是影响动态监控应用的重要内容和关键因素,为切实提高我市动态监控应用技术水平,加强动态监控服务商管理。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6〕160号)和《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备案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交运〔2020〕402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二、出台意义
为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升监控数据质量,保障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三、主要内容
本考核细则适用范围为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
《考核细则》共有三部分,主要包括登记备案、考核程序和内容、考核结果运用。主要内容有:
(一)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强化行业源头监管。对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及相关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活动的服务商服务资质、服务能力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建立考核台账,实现精准监管。
(二)建立量化考核机制。提升服务商服务水平。一是考核程序。对服务商采取季度、年度考核。季度考核于每季度末进行,四个季度的考核平均值为年度考核得分。季度考核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二是考核内容。基础管理和动态数据考核两项内容,其中基础管理40分,动态数据考核60分。
(三)注重考核结果运用,确保取得监管实效。一是一年内连续二个季度及以上季度考核排名最后一名的服务商,对其进行重点约谈,严肃督促其提升运营服务能力。二是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服务商,依法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一个月。整改期内,服务商的监控平台不得提供新增和转入车辆服务,并在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禁止该服务商新增车辆联网联控审验。三是对严重违规、年度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终止其在本辖区内开展业务,公告30天,停止道路运输车辆接入,已接入车辆在公告结束后60天内完成转网,同时服务商按实际服务日期退还道路运输企业未发生的服务费用,并责令其退出阜新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市场。
解读单位:阜新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员:刘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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