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新山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阜新市明哲气体有限公司、辽宁鑫业运输有限公司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日期: 2020-05-21 浏览量:340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编辑:陈欣欣 文字大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注销:

1、阜新山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08月28日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编号:阜字210900203471)

2、阜新市明哲气体有限公司于2012年03月16日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编号:阜字A10900100018)

3、辽宁鑫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01月04日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编号:阜字210900203569  )

特此公告。

附:相关企业注销具体依据

 

阜新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5月21日


 

 

相关企业注销依据

 

一、阜新山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按照上述条款我局依法注销阜新山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二、阜新市明哲气体有限公司

依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开业后6个月未经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上述条款我局依法注销阜新市明哲气体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三、辽宁鑫业运输有限公司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第十五条: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按照承诺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按照上述条款我局依法注销辽宁鑫业运输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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