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阜新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阜新市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阜交财发﹝2022﹞58号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阜新市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市交通运输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

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十四五”期间我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交财审发﹝2022﹞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客运和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下达的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包括费改税部分和涨价补助(市统筹)部分。

第三条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一)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费改税补贴部分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基数分配,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交财审发﹝2022﹞40号)、《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阜交综运发〔2017〕38号)相关政策发放。

(二)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是指涨价补助市统筹部分中的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客运发展,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及项目组织实施由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落实。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各县申报并审核下达项目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监控、评价等。指导各县做好项目储备、开展项目实施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筹措专项资金,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标,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县加强资金监管等工作。

(三)市、县交通运输、财政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前期准备,做好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项目实施,推进项目建设,加强资金监管。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五条 市统筹油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全市农村客运发展和城市交通新能源运营,推动客运领域一体化、智慧化、绿色化建设等重点工作,市统筹油价补贴资金补助范围包括:

(一)出租汽车电动化,主要用于出租汽车电动化更新、运营补助、支持电动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

(二)保障公共客运服务,重点用于保障建制村通客车(车辆购置、运营补贴、检验检测补贴等)、安全稳定运营,应急演练素质提升工程等。

(三)提升运输服务水平,包括开展农村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动态监测、第三方考评服务及公交化改造,推动预约响应式服务、客货邮(游)融合发展、重点时段群众出行服务保障等。

(四)推动城市交通绿色低碳发展,优先支持县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购置,重点支持辖区(含县城)全部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以及新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明确的重点事项。

第三章 项目及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市统筹油价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兼顾、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市统筹油价补贴资金优先用于安全应急、运营补贴、车辆购置等方面,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需要。

第八条 各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相关项目和财务报表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项目质量及使用效果负责,并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补贴资金。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市统筹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核实和上报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审核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市、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资金分配、公示和监督资金使用等工作,及时拨付和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市统筹油价补贴资金按年度申报。申报条件、补助标准等详见附件,申报程序如下:

(一)每年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申报项目基础信息的审核、汇总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县报送材料的政策符合性、资料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复核,必要时开展重点抽查,并提出市统筹油价补贴资金安排建议(草案),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县财政主管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后,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运营补贴资金下发前要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农村客运、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的日常监督检查与考核,健全完善基础档案,及时掌握客运行业运营动态。对基础台账不规范或不齐全的单位和个人,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当年油价补贴资格;对未按期报送油价补贴相关材料的,不予补助。

第十四条 市、县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和使用市统筹油价补贴资金的部门、单位及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市、县交通运输和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油价补贴资金年度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油价补贴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市统筹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补助实施方案

附件

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

项目及资金补助实施方案


一、市统筹资金补助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城市公交新能源运营补助。

参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经信委《印发关于落实国家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经〔2015〕1009号),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1750公里(含1750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以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照其实际推广数量给予运营补助。

申报条件:符合补助范围的新能源公交运营主体(含县)。

补助标准:以每年度可统筹的市统筹油价补贴资金按比例予以分配。

省下达的省统筹城市公交新能源运营配套奖励资金参照本条款执行。

(二)新能源公交车辆更新。

2021年1月1日以后(以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为准)购置的县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

申报条件: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企业完成新能源车辆购置,安装使用带行车记录仪的卫星定位系统,取得相关证明并已投入城市公交运营。不包括二手车及公交化运营的道路客运车辆。

补助标准:时间以行驶证登记时间为准,按照计税价格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台补助上限3万元,其中燃料电池汽车(氢能源)、新能源无人驾驶和新能源BRT专用公交车每台补助上限4万元。新能源车辆是指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下同。

(三)农村客运运营补贴。

对每年实际运营时间超过180天,并按要求参加承运人责任险和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农村客运车辆给予运营补助:

1.车辆运营:19座及以下的每月每台补助300元,20—29座的每月每台补助350元,30座及以上的每月每台补助400元。其中,新能源车辆每月每台补助标准增加100元。

每年按实际运营月数和补贴标准核定金额,具体运营情况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2.车辆保险:依据《道路运输证》载明座位数,每年每车每座补助120元,但不高于实际参加承运人责任险和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总支付金额。

(四)绿色交通基础设施(设备)建设。

1.重点公交基础设施支持2021年以来县城快速公交系统(BRT)、公交停保场、大型换乘枢纽、公交首末站的建设、改造。

申报条件:

[1] 项目完成招标工作,签订施工合同,并已开工建设。改造项目不包括“十三五”以来新建项目改造和已享受过省补投资的改造项目。

[2] 建设用地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或通过政府承诺用地、租用土地,且承诺项目建成使用达五年以上。

[3] 停车场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枢纽站占地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首末站占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BRT长度不低于10公里、总投资不低于3亿元。

[4] 场站设施需同步配建充电桩,且单桩充电桩功率≥40Kw、充电桩(枪)车位占比≥20%。

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占地3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包括地上附属设施建设),单个项目整体一次性补助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2.公交场站充电桩建设:支持2021年以来县城公交场站配建并投入使用的充电桩。

申报条件:

[1] 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2] 项目资产归属公交场站,且主要用于公交车使用。

[3] 单桩充电桩功率≥40Kw。

补助标准:按审查报告中建安费的20%为上限,且单桩不超过2万元,单桩功率不低于40千瓦。(低于40千瓦的不计入奖补基数)

(五)重点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

按照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要求,用于构建智慧交通体系的相关建设项目支出。

申报条件: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核定市投资补助。

(六)其他方面

支持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明确的重点事项。市委、市政府另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留足资金。

二、市统筹资金申报材料

(一)城市公交新能源运营补助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审核全市新能源公交车以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运营数据。各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区域内的新能源公交运营数据进行汇总,并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市辖区区域内的新能源公交运营主体直接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申报材料包括:

[1] 城市公交新能源运营补助申报表(见附表1)

[2] 新能源公交车的基本信息及运营数据等有关佐证材料。

(二)新能源公交车辆更新

由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提交申报材料。

城市公交车辆申报材料包括:

[1] 《城市公交新能源车辆购置补助申请表》(见附表2)。

[2] 《年度城市公交新能源车辆购置补助申报明细表》(见附表3)。

[3] 《市年度城市公交新能源车辆购置补助汇总表》(见附表4)。

[4]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 车辆购置发票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6] 其他佐证材料

(三)农村客运运营补贴

各县交通运输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要求向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 《年度农村客运车辆运营和保险补助明细表》(见附表5)。

[2] 《年度农村客运车辆运营和保险补助汇报表》(见附表6)。

[3] 车辆《道路运输证》、承运人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复印件)。

(四)绿色交通基础设施设备建设

1.重点公交基础设施:由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拟申请市统筹资金的重点公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经核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 申报补助资金的正式文件(附项目总体情况说明、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功能、充电桩/枪数量、停车位数量、投资、附属配套设施、运营效果等)。

[2] 《重点公交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申请表》(见附表7)。

[3] 《县年度重点公交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汇总表》(见附表8)。

[4] 项目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

[5] 项目开工后能够证明形象进度的现场图片。

2.充电桩: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拟申请市统筹资金的充电桩项目进行审核,经核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 申报补助资金的正式文件(后附项目总体情况说明、地址、场站等级、占地面积、充电桩/枪数量及单桩功率、停车位数量、投资、运营效果、已获得各类奖补资金等)。

[2] 充电桩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表9)。

[3] 县年度充电桩建设补助汇总表(见附表10)。

[4] 项目竣工报告。

[5] 第三方审查报告。

[4] 其他佐证材料。

(五)重点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

由项目实施主体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 省、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文件和工作决议等。

[2] 项目招投标文件、采购及施工合同、竣工报告等。

  [3] 第三方审查报告。

  附件1:表1城市公交新能源运营补助申报表.docx

  附件2:表2城市公交新能源车辆购置补助申请表.docx

  附件3:表3年度城市公交新能源车辆购置补助申报明细表.docx

  附件4:表4县年度城市公交新能源车辆购置补助汇总表.docx

  附件5:表5年度农村客运车辆运营和保险补助明细表.docx

  附件6:表6县年度农村客运车辆运营和保险补助汇总表.docx

  附件7:表7重点公交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申请表.docx

  附件8:表8县年度重点公交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汇总表.docx

  附件9:表9充电桩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docx

  附件10:表10县年度充电桩建设补助汇总表.docx


阜新市交通运输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