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12-26 浏览量:93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编辑:袁悦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交法发〔2025〕31号
关于印发《阜新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员选聘工作制度》的通知
阜新县交通运输局、彰武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交办法〔2024〕25号)、《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持续优化交通运输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阜新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员选聘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阜新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员
选聘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阜新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经阜新市交通运输局选任,兼职从事对阜新市交通运输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员”)。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任、使用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通过规范选聘程序、明确任职要求、细化工作职责、强化管理考核,组建一支政治素质过硬、法治素养良好、履职能力适配、品行作风端正的行政执法监督员队伍,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全面提升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律师、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本市交通运输系统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不得参与选聘。
第四条 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结果公开原则。选聘最终结果通过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及官方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2.择优录取原则。在符合基本选聘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学历背景、专业资质、工作经验等因素,优先选拔综合素质高、监督能力强的人员。
3.专业适配与结构均衡原则。兼顾不同行业、领域的专业优势,按比例分配各行业选聘名额,重点选拔熟悉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业务的人员,确保监督队伍专业结构合理、覆盖广泛。
4.自愿参与原则。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鼓励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人员自愿参与,不强制摊派。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计划每期选聘15—20名行政执法监督员,具体人数根据报名情况及资格审查结果统筹确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聘期制,每轮聘期2年,聘期自颁发聘书之日起计算。聘期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及监督员履职情况,开展新一轮选聘工作。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每两年开展一次行政执法监督员选聘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监督员履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每年开展一次年度评价。对履职积极、表现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履职不到位或违反相关纪律要求的,及时解除聘任并在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公示。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定期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业务培训,内容包括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政执法流程、监督工作方法等;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及时通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动态,听取监督员意见建议。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属志愿服务性质,无经济报酬,市交通运输局为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为其提供方便,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市交通运输局对行政执法监督员反馈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后,并反馈处理结果。
对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意见和建议,相关行政执法主体经审核认定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应当立行立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即时整改的,须在规定时限内开展调查核实,书面向行政执法监督员反馈核查情况,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及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按以下比例统筹选取各行业人员(总名额按 20 名测算,名额调整时比例相应浮动):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比20%—25%,约4—5名,充分发挥其监督议政职能;
2.律师及法律实务工作者占比20%—25%,约4—5 名,依托其法律知识保障监督的专业性;
3.新闻媒体记者占比10%—15%,约2—3名,发挥舆论监督与宣传引导作用;
4.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含客运、货运、维修等领域)占比 20%—25%,约4—5名,结合行业实践经验提升监督的针对性;
5.其他社会各界代表(含企业管理人员、社区工作者、退休干部等)占比5%—10%,约1—2名,拓宽社会监督覆盖面。
6.若某一行业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不足,可将剩余名额调剂至其他行业,确保整体选聘质量。
7.选聘工作结束后,若因入选人员个人原因主动放弃资格,或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无法正常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形,导致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核定员额不足 15 人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启动递补选聘程序。
第十三条 选聘的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注支持法治政府和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良好的道德修养。
2.法治素养良好。熟悉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和分析判断能力,能客观公正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3.履职能力适配。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常年在本市工作或居住,能够保证参与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4.品行作风端正。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善于倾听群众意见,能客观公正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无刑事犯罪、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及严重失信记录。
5.优先选聘情形。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在法律事务、行政执法、交通运输行业拥有5年以上实务工作经验的,在选聘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选聘的行政执法监督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执法行为。对本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如实记录执法过程,及时反映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不当执法情形。
2.反映社情民意。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准确转递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事项,搭建政企、政民沟通桥梁。
3.宣传政策法规。积极向所在单位、行业组织及周边群众宣传交通运输执法政策法规,解读执法流程和标准,引导群众理解、支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4.提出工作建议。围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流程优化、执法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针对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改进建议。
5.参与座谈交流。应邀参加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员专题座谈会、执法工作研讨会等活动,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建言献策。
6.完成交办事项。按照市交通运输局要求,完成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时要严格执行下列纪律要求:
1.严格依法履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秉持公正原则开展监督工作,不得超越监督权限干预行政执法机关正常执法活动。
2.坚持实事求是。提供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线索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材料,严禁虚构、歪曲事实,捏造、诬告陷害他人。
3.尊重执法秩序。不得干扰、妨碍行政执法机关正常执法活动,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影响执法进程;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
4.严守保密规定。对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播或用于与监督职责无关的任何活动。
5.规范身份使用。不得以行政执法监督员身份参与各类与履行监督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不得利用该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其他违规行为。
6.妥善保管证件。妥善保管《阜新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及监督员证,不得转借、出租、出借他人,不得用于非行政执法监督的任何活动。
7.遵守宣传规定。未经市交通运输局书面同意,不得就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通过自媒体、社交网络等任何方式对外发布监督活动相关情况、线索材料及工作秘密。
8.恪守法律底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各项规定,不得从事任何法律禁止的活动,自觉维护行政执法监督员队伍的良好形象。
对违反上述约束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由市交通运输局依规依纪开展调查核实,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批评教育、约谈提醒;情节较重、造成负面影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且不得再次选聘。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采取“主动邀请+自愿参与”相结合的方式。主动邀请的人员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工作需要,定向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选聘,受邀拟选聘人员需填写《阜新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员申请表》(见附件),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含居民身份证、资格证、学历证书、工作证明等)。
第十七条 由市交通运输局成立选聘工作小组,对受邀拟选聘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要时可通过电话沟通、面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报名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履职意愿,择优确定初步人选名单。
第十八条 初步人选名单在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及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反映情况需实事求是并提供有效证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举办聘任仪式,颁发《阜新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及监督员证,正式明确聘任关系,监督员自聘任之日起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阜新县交通运输局、彰武县交通运输局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附件:
阜新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员申请表
姓 名 |
| 性 别 |
| 1寸登记照片 (白底色) |
民 族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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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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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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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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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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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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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志愿服务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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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履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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