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完善我市乡村道路建设的建议》(33号)答复

日期: 2024-06-25 浏览量:79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编辑:袁悦 文字大小:

耿福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市乡村道路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多年来交通部门按照国家政策给予农村公路资金补贴和帮扶,2024年我局继续积极向上争取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改造指标和项目资金,同时积极协调各县区政府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不断提升农村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针对农村公路重建轻管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24号)文件,县政府是农村道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属地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配套资金并负责日常养护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向省交通运输厅争取农村公路维修改造及养护省补资金并进行行业监管。下一步市交通运输局将积极协调各县区政府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改善百姓出行条件。

 

 

 

阜新市交通运输局

2024318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