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3-31 浏览量:98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编辑:袁悦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超四罚”是指对发生超限超载行为的货物源头装载单位、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同步实施处罚的制度。
一罚——货物源头装载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道路运输企业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6条、《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34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三罚——货运车辆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6条、《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34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四罚——货运车辆驾驶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交管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员进行罚款和扣分处理。
(2)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6条、《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34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道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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