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6-19 浏览量:1874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序号 | 种 类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规定 |
1 | 交通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未经许可,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擅自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或者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六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在公路上行驶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如铁轮车、履带车等("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7 | 擅自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未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9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
10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第五十五条、第八十条 | 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擅自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
12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13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 | 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6 | 未经许可,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 | 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
19 |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 扣留车辆、工具。 | |
20 |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 |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单位或个人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单位或个人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3 |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的单位或个人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一)项 | 处一万元罚款 | |
24 | 对故意堵塞公路或者检测站点通道、强行通过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扰乱检测秩序的单位或个人,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二)项 | 处二万元罚款 |
主办单位:阜新市交通运输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海州区矿工大街38号 邮编:123099 Email:fxjtjxxz@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0202000073号 辽ICP备2021000733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46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6626989 网站举报邮箱:fxsjtjbgs@163.com